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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新闻

学习时报:人大代表女性占比多少为宜

钟丽娟
2013年03月18日09:18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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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2月27日,新当选的2987名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单公布,其中妇女代表699名,占代表总数的23.4%。多年来,在我国人大代表选举中,均强调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且要达到一定的比例要求。人大代表为何要强调女性代表的比例?选举实践中又如何保障女性代表的比例?换言之,人大代表规定女性比例的价值何在,实现的可能何在?

  男女平等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人类走向成熟后的议题,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正如马克思所言,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人类社会进步的尺度。随着社会的进化和理念的更新,女性开始主张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中的地位。当这种认识被普遍接受时,制度上的安排也必然发生变化。

  根据联合国的有关研究,任何一个群体的代表在决策层达到 30%以上,才可能对公共政策产生实际影响力。这一主张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很大反响,许多国家开始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妇女参政。1997年各国议会联盟发表的《新德里宣言》,号召各国政党、国家与议会机构要为女性保留席位,认为“比例代表制”最能保障女性进入各级决策层。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58个国家通过宪法修正案或选举法,在议会选举中引入性别配额制或比例代表制,以便形成性别平衡的立法机构,从而保证女性的声音也能在决策层得以表达。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中女性比例提高的可能,同样在于性别配额制的运用。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重视妇女的解放和政治参与。早在 1933年,中央苏区就要求苏维埃代表达到25%的女性比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也一直注重妇女参政问题。七届全国人大在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开始对女性代表比例作出“不低于上届比例”的原则性规定。与此同时,我国开始立法保障女性代表比例。1992年通过并于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1995年我国在修改《选举法》时,重申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专门在第六条增加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与法律相配套,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也都强调了人大代表中妇女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

  实践中,在选举开始前,中央和地方会进一步对代表结构做出具体的比例要求。2011年至2012年进行的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央文件就明确要求,在换届选举中要优化代表结构,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降低,也就是“两升一降”。虽然选举实践中,具体升到什么程度,降到什么程度,比例难以把握,而且,升降比例要求只能体现在提名代表候选人阶段,最终是以选举结果为准,但“两升一